國家規定不計入損益的補貼收入有哪些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再就業專項補貼收入征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9號)規定:"為進一步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經研究,現對納稅人取得的再就業專項財政補貼收入征免企業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納稅人吸納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按《(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于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2]107號)中規定的范圍、項目和標準取得的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鑄鍛模具和數控機床企業取得的增值稅返還收入征免企業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5]33號)規定:"鑄鍛、模具和數控機床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的增值稅返還收入,計入'補貼收入'.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免征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華商儲備商品管理中心及國家直屬儲備糖庫和肉冷庫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75號)規定:"在2005年底前,對華商中心從中央財政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免征營業稅、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規定:"對學校經批準收取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收費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學校取得的財政撥款,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于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類似上述補貼收入,國務院、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他補貼收入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未規定不計入損益的,根據財稅字[1995]81號文的規定一律并入實際收到該補貼收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哪些專項資金收入不計入損益?
應根據企業取得專項資金具體政策依據,來判斷是否屬于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計入損益的財政性資金.
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再就業專項補貼收入征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9號)規定,為進一步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經研究,現對納稅人取得的再就業專項財政補貼收入征免企業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納稅人吸納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按《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于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2]107號)中規定的范圍、項目和標準取得的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又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華商儲備商品管理中心及國家直屬儲備糖庫和肉冷庫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75號)規定,在2005年底前,對華商中心從中央財政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免征營業稅、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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