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增值稅企業銷售固定資產如何繳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同時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的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
因此,根據您的描述及上述文件規定,非增值稅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適用稅率為2%,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僅限于個人.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增值稅=售價÷(1+3%)×2%.

公司出售固定資產如何繳納稅費?
按照規定,納稅人銷售不動產為營業稅條例規定的征稅范疇;銷售有形動產(貨物)為增值稅條例規定的征稅范疇.因此,納稅人銷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中的不動產部分,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依5%稅率征收營業稅;銷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中的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汽艇售價超過原值的,按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銷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中的其他舊貨,一律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對企業銷售的不動產的計稅營業額,從2003年1月1日起,企業銷售其購置的不動產以全部收入減去購置不動產的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征收營業稅;企業銷售其受贈、劃撥等非購置的不動產的全部收入為營業額征收營業稅.
非增值稅企業銷售固定資產如何繳稅?增值稅=售價÷(1+3%)×2%,這個是非增值稅企業銷售固定資產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其中3%是小規模納稅的增值稅稅率,2%是稅務部門對非增值稅企業的優惠力度.大家清楚了嗎?感謝大家,下期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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