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可以不填嗎
財務報表年報中的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根據所有上年未完成及本年新設置的項目的"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填報.如果企業未發生上年未完成以及本年新設置的項目的研發支出情況,不需要填寫本表.
適用范圍:全國通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規定:
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應在"研發支出"科目下設費用化或資本化二級明細科目,分別不同的研發項目進行費用明細核算.《小企業會計準則》也設置了"研發支出"科目,分別"費用化支出"、"資本化支出"進行明細核算.所以,研發費用必須在"研發支出"科目核算,同時設置輔助賬歸集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五: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如何填表?
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近日發布《關于2016年度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通知》,將增加《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中的二項報表:一是《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在報送《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同時隨附注一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二是《研發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情況歸集表》,在年度納稅申報時隨申報表一并報送.同時,對有關"A107014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的填報以及《研發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情況歸集表》的校驗規則作出明確.
(一)"歸集表"的填報
按照97號公告要求,"歸集表"作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附表,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填報表單》中增加"歸集表"的表單名稱和選擇填報情況.相關企業在填報"歸集表"的同時仍應填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4,以下簡稱"明細表"),"明細表"的填報以及"歸集表"的校驗規則如下:
1."明細表"的"研發項目明細"可以不再填報;
2."明細表"的"合計"行的第14列"計入本年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額"等于"歸集表"的序號9"九、當期費用化支出可加計扣除總額";
3."明細表"的 "合計"行的第18列"無形資產本年加計攤銷額"等于"歸集表"的序號10.1"其中:準予加計扣除的攤銷額";
4."明細表"的"合計"行的第19列"本年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額合計"等于"合計"行的第14列加上第18列.
(二)資料報送要求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文件第六條,申報及備案管理.
1.企業年度納稅申報時,根據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填報研發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情況歸集表,在年度納稅申報時隨申報表一并報送.
2.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實行備案管理,除"備案資料"和"主要留存備查資料"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外,其他備案管理要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的規定執行.
3.企業應當不遲于年度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向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和研發項目文件完成備案,并將下列資料留存備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企業有權部門關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
(3)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
(4)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和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的費用分配說明(包括工作使用情況記錄);
(5)集中研發項目研發費決算表、集中研發項目費用分攤明細情況表和實際分享收益比例等資料;
(6)"研發支出"輔助賬;
(7)企業如果已取得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應作為資料留存備查;
(8)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由此可以看出企業應當在不遲于年度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向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和研發項目文件完成備案,至于其他相關資料留存備查就可以了.
從上文的分析中,對于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可以不填嗎?相信大家都非常清楚了,對于不同的狀況應對的措施是不一樣的,會計學堂小編在文中對此有非常細致的剖析,研發對于每個企業都是非常重要的,希望大家在之后的學習中也能多關注這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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