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計抵減需要計提嗎
平時不需要做計提分錄,只是在實際繳納增值稅且發生抵減稅額時,做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其他收益/營業外收入【這個就是加計抵減的金額】
納稅人提交加計抵減聲明后未及時計提加計抵減額,能否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更正申報或者補計提加計抵減額?
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的規定,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因此,如果納稅人滿足加計抵減條件,但因各種原因并未及時計提加計抵減額,允許納稅人在以后的申報期補充計提加計抵減額.案例中,該納稅人可以在5月所屬期納稅申報時,補充計提4月所屬期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

關于加計抵減的會計處理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條規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政策出臺的目標,是進一步降抵上述納稅人的稅收負擔.政策相當好,但關于會計處理一直沒有明確哈!
2019年4月18日,財政部會計司出臺了關于《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適用《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有關問題的解讀,全文如下:
近期,我部、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印發了《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第39號公告"),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現就該規定適用《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6〕22號)的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取得資產或接受勞務時,應當按照《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對增值稅相關業務進行會計處理;實際繳納增值稅時,按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等科目,按實際納稅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加計抵減的金額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加計抵減需要計提嗎?會計學堂在上文中有提到在一般的情況下是不需要進行計提的.只有當實際發生了相應的增值稅項并可以真正抵減的情況下才進行計提操作,具體的細節文中也都有講到,如果你還想要了解更多,請關注我們之后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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