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銷公司的待攤費用的賬務處理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文件規定:三、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包括以下內容:(一)全部資產均應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二)確認債權清理、債務清償的所得或損失;(三)改變持續經營核算原則,對預提或待攤性質的費用進行處理;(四)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所得;(五)計算并繳納清算所得稅;(六)確定可向股東分配的剩余財產、應付股息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函[2009]388號)附表一《資產處置損益明細表》第12行為"待攤費用",其填列的列次有四個,其填表說明為:
2、"賬面價值(1)"列: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確定的清算開始日的各項資產賬面價值的金額.
3、"計稅基礎(2)"列: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確定的清算開始日的各項資產計稅基礎的金額,即取得資產時確定的計稅基礎減除在清算開始日以前納稅年度內按照稅收規定已在稅前扣除折舊、攤銷、準備金等的余額.
4."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3)"列:填報納稅人清算過程中各項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的金額.
5."資產處置損益(4)"列:填報納稅人各項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其計稅基礎的余額.
根據上述兩個文件的規定,企業在清算時發生的待攤費用是作為資產處置損益來處理的,其處置損益為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其計稅基礎的余額.那么作為企業的一項待攤費用,其可變現價值應為零,那么處置損益則為負數(假設計稅基礎為正數),那么實質是一種對企業清算資產的沖減項,再根據企業清算處理的規定公式作清算損益處理,也就是說,企業在清算時應對原有的待攤事項處理完畢,而不能作為一項資產轉讓處理,接受企業也不能作為本企業的資產來進行攤銷.

小企業會計準則待攤費用入什么科目?
用《小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會計仍習慣將已經支出但應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別負擔的各項費用,比如一次支出數額較大的財產保險費、排污費、技術轉讓費、培訓費等作為待攤費用核算,并在一兩年內進行攤銷,計入相應的成本、費用.
對此,《小企業會計準則》附錄《小企業會計準則-- -會計科目、主要賬務處理和財務報表》規定:"小企業在不違反會計準則中確認、計量和報告規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自行增設、分拆、合并會計科目."據此,企業可以按下述方案進行會計處理.
注銷公司的待攤費用的賬務處理,整體上來說,企業在注銷時發生的待攤費用是作為資產處置損益來處理的,其處置損益為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其計稅基礎的余額.那么關于公司待攤費用的賬務處理都已經介紹完了.如果大家看完后對此問題還有什么不懂的地方都可以來會計學堂網進行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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