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征收和一般征收可以同時選用嗎
根據不同的增值稅應稅項目,一般納稅人可以簡易計稅辦法和一般計稅辦法同時選用.可以開具不同稅率發票,按提供勞務或銷售貨物的類型分,但根據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分別有限制.
小規模納稅人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實行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易辦法,并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財稅〔2016〕36號同樣也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因此,對于小規模納稅人,不可以選擇使用一般計稅方式.
一般納稅人
一般納稅人發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一般納稅人可以同時采用簡易征收和一般計稅方法嗎?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2.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另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第二條規定:"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三)項和第三條"依照6%征收率"調整為"依照3%征收率"." 因此,屬于上述文件規定范圍的,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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