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抵扣聯丟了能抵扣嗎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二)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
(三)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九)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
《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根據上述規定,現行增值稅法規不禁止小規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專用發票抵扣聯為發票有效聯次,納稅人應妥善保管,丟失的登報說明并接受處罰.

什么是小規模納稅人?
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并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
所稱會計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確核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小規模的認定標準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全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2.對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3.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4.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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