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的盈余公積要不要抵消
第一種是依據財政部制定的《合并會計報表暫行規定》,
其要點是:
(1)母公司對子公司權益性投資項目的數額與子公司所有者權益中母公司所持有的份額相抵消;對于子公司之間相互投資,母公司應當比照上述做法,將權益性資本投資項目的數額與相對應另一子公司所有者權益各有關項目中相應的數額相互抵消。(2)子公司所有者權益各項目中不屬于母公司擁有的數額,應當作為少數股東權益,單列一類,以總額反映。
(3)所有者權益中未分配利潤的數額根據合并利潤分配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潤的數額列示。
這種方法需要抵銷。
第二種是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指定輔導教材《會計》關于盈余公積的合并處理方法,
其理由和要點是: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盈余公積(包括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由單個企業按照當期實現的稅后利潤(即凈利潤)計算提取。子公司當期計提盈余公積作為企業集團利潤分配的一部分,在合并利潤分配表中予以反映和揭示。另一方面,子公司當期計提盈余公積作為子公司利潤分配的結果,已形成子公司內部積累,從而也形成整個企業集團內部的積累。為了準確反映企業集團內部提取盈公積、內部積累的情況以及集團未分配利潤情況,必須將子公司提取的盈余公積作為企業集團提取的一部分予以反映。因此,在合并會計報表中必須再通過抵消分錄將已經抵消的提取盈余公積的數額調整回來,既調整合并利潤分配表中提取盈余公積的數額,也調整合并資產負債表中盈余公積的數額。如果合并的是全資子公司,調整數為當期全額計提數;如果合并的是非全資子公司,調整數為當期全額計提數按股權比例享有的數額。
這種方法就是先抵銷再恢復。
問:A公司為一集團公司的子公司,A公司2008年凈利潤為300萬,A公司2008年設立一獨立核算的分公司B,B公司當年實現凈利潤-120萬,請問A公司計提盈余公積按300萬計提,還是應按300萬+(-120萬)=180萬計提盈余公積?如果B公司2008年實現利潤100萬,B公司是否計提盈余公積?
答: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盈余公積由單個企業按照當期實現的稅后利潤(即凈利潤)計提。對于A公司和獨立核算的B公司,在會計期末,都要按照規定各自對可供分配的利潤進行分配,計提盈余公積,它的提取基數是企業當年自己實現的稅后利潤(如有虧損則是彌補虧損后的利潤),所以盈余公積是利潤分配的結果。
1、A公司年末計提盈余公積只能來自于自己經營的利潤分配,會計主體不包括B公司,只能按300萬計提。
2、如果B公司全年凈利潤100萬,只要有盈利,又是一個獨立核算的會計主體,就可以100萬計提盈余公積。

子公司盈余公積的抵銷
子公司盈余公積是否需要抵銷,需要從編制合并財務報表的目的和盈余公積的屬性進行分析。
編制合并財務報表的目的在于反映和報告在共同控制之下的一個企業集團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總括情況,以滿足報表使用者對該經濟主體的會計信息需求。合并財務報表的編制體現了實質重于形式的質量要求。而盈余公積,特別是法定盈余公積,本質上是一個法律概念,是針對法律主體而言的。因為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要求,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凈利潤的10%作為公司法定公積金。盈余公積也是一個中國特色的概念,因為大多數國家并沒有統一強制要求公司根據稅后凈利潤按一定比例提取公積金,以限制股東對留存收益的分配。當然,這并不意味著公司的留存收益都是可供分配的利潤。比如,在美國,許多州對公司留存收益的分配都做出了限制性的規定。即使沒有這些法律上的限制性規定,企業同利益相關方,如債權人簽訂的契約,也可能對留存收益的分配做出限制。
合并財務報表的編制強調經濟主體,而非法律主體,在會計處理上需要突破法律主體的框架。從經濟主體的角度看,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所有資產、負債應當視為由一個擁有一個或多個分支機構或分部的單一主體所控制。從這個意義上講,子公司應視同為一個分支機構或分部,因而不應存在實收資本、資本公積(資本溢價)和盈余公積等屬于法律主體概念的所有者權益項目,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自然應將其全額抵銷,或者更準確地說,應將子公司所有者權益中應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份額抵銷,將應歸屬于子公司少數股東的份額轉作少數股東權益。
在2007年新會計準則執行前,我國相關規范要求對已抵銷的盈余公積按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的股份比例進行恢復,即對應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子公司盈余公積不進行抵銷,以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并使得合并未分配利潤真實反映可供分配利潤的情況。這種在經濟主體中同時強調法律主體的做法使得合并財務報表的編制并沒有真正體現其編制目的,違背了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同樣,由于合并財務報表通常不具有利潤分配功能,因此,使合并未分配利潤真實反映可供分配利潤的情況并不能構成盈余公積不抵銷的理由。更重要的是,因為恢復盈余公積時不僅需要恢復子公司當期計提的盈余公積,而且需要恢復子公司以前年度累計計提的盈余公積,并相應調整年初未分配利潤。從集團的角度看,在母公司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時,實際上相當于對子公司的凈利潤計提了兩次盈余公積,從而導致年初合并未分配利潤可能出現巨額赤字,使報表使用者誤以為集團以前年度有巨額未彌補虧損,或存在超額分配利潤的情況,從而對報表使用者產生誤導。因此,新會計準則講解明確指出,已抵銷的盈余公積不應恢復。
上文主要給大家講述了子公司的盈余公積要不要抵消、子公司盈余公積的抵銷等相關問題,會計學堂小編提醒大家,子公司的所有者權益全部都要抵消,只是抵消之后的處理不一樣,老制度是抵消后按照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投資比例還原子公司的盈余公積,新準則是抵消后不再還原盈余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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