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綜合收益重分類進損益的劃分依據
“以后會計期間不能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項目:
(1)“重新計量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導致的變動的稅后凈額”項目;
(2)“按照權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資單位以后會計期間不能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中所享有份額的稅后凈額”項目。
“以后會計期間在滿足規定條件時將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項目:
(1)“按照權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資單位以后會計期間在滿足規定條件時將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中所享有份額的稅后凈額”項目;
(2)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形成利得(損失以“-”號填列)的稅后凈額;
(3)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形成的利得(損失以“-”號填列)的稅后凈額;
(4)現金流量套期工具產生的利得或損失中屬于有效套期的部分(損失以“-”號填列)的稅后凈額;
(5)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
“其他綜合收益”科目,主要包括下面幾種情況:
其一,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減值及處置導致的其他綜合收益的增加或減少。還包括將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重分類日公允價值與賬面余額的差額部分。
其二,長期股權投資確認按照權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資單位其他綜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額導致的其他綜合收益的增加或減少。
這其中又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對合營聯營企業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確認的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以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導致的其他綜合收益的增加,不是資本交易,是持有利得。
因此,不論是在投資單位的個別報表還是合并報表,均應歸屬于其他綜合收益。
第二種情況是對子公司投資,在編制合并報表時,只有因子公司的其他綜合收益而在合并報表中按權益法確認的其他綜合收益和少數股東權益的變動才是其他綜合收益。
子公司因權益性交易導致的資本公積或留存收益的變動使得合并報表按權益法相應確認的其他資本公積和少數股東權益的變動不是其他綜合收益。
其三,自用房地產或存貨轉換為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轉換當日的公允價值大于原賬面價值,其差額記入所有者權益導致的其他綜合收益的增加,及處置時的轉出。
其四,可供出售外幣非貨幣性項目的匯兌差額,記入“其他綜合收益”科目。

財政部對其他綜合收益重分類的認識
《企業會計準則》(2006)要求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中報告未實現的利得與損失,代表我國開始關注除凈盈余與業主交易外的權益變動。2009年6月,財政部發布《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要求在利潤表“每股收益”項目下增列“其他綜合收益”項目和“綜合收益總額”項目,“其他綜合收益”項目反映企業根據會計準則規定未在損益中確認的各項利得和損失扣除所得稅影響后的凈額,但并未對其他綜合收益和綜合收益予以明確界定。
2014年1月,財政部發布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CAS30),要求企業按照“以后會計期間不能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項目”和“以后會計期間在滿足規定條件時將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項目”進行分組、分項列報。前者主要包括重新計量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導致的變動、按照權益法核算的被投資單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能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額等。后者主要包括按照權益法核算的被投資單位在以后會計期間滿足規定條件時將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形成的利得或損失、現金流量套期工具產生的利得或損失中屬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等。
與FASB、IASB一樣,財政部對其他綜合收益的界定也采用排除法,即將未計入當期凈盈余的收入或費用、利得或損失計入其他綜合收益。與FASB不同的是,財政部和IASB確定的會計要素種類并未明確區分收入與利得、費用與損失,并未把其他綜合收益和綜合收益作為一個或兩個會計要素來明確。各準則制定機構會計要素種類的不同,對其他綜合收益概念的界定存在一定的差異,但本質上并無顯著差別。
與IASB、FASB相比,財政部對其他綜合收益重分類也未給出明確界定,但認為只有部分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項目能進行重分類。
本文關于其他綜合收益重分類進損益的劃分依據、財政部對其他綜合收益重分類的認識等問題就給大家講到這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放這里,處置的時候才進損益,設置這個科目的本意是因為不想影響凈利潤,營業外收支會影響凈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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