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征優惠的附加稅一定要轉入營業外收入嗎
根據《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3]24號):小微企業在取得銷售收入時,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應交增值稅,并確認為應交稅費,在達到《通知》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條件時,將有關應交增值稅轉入當期營業外收入。小微企業滿足《通知》規定的免征營業稅條件的,所免征的營業稅不作相關會計處理。
附征稅費按照實際繳納三稅計算。
不超過10萬元享受增值稅免征優惠的納稅人,其附加稅是否需要計提,現說法不一,也并未出臺明文加以規范。 有些認為規范做法是計提,按照政府補助準則,計提后轉入營業外收入。 實務中無論計提還是不計提,對當年的企業所得稅是沒有影響的。

附加稅費減免優惠政策,看看哪一個符合自己?
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建設基金的繳納義務人,只要符合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均可享受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優惠政策。
按照財稅〔2016〕12號文規定,享受該項優惠政策與繳納義務人的屬性、繳納稅種類型無關。符合上述規定的自然人(含按次納稅的自然人),繳納消費稅的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未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的非企業性質單位等,均可以享受上述優惠政策。對于按次納稅的繳納義務人,其銷售額應按月或季累加計算,累加期限應由繳納義務人自行選擇,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得變更。
小規模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取得的銷售額應按規定征收增值稅。如月(季度)銷售額符合上述標準(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的,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
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季度銷售額超過3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含自然人、未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的非企業性質單位),按規定征收增值稅的同時,按照財稅〔2019〕13號文件規定,減按50%征收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自然人個人出租房屋,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的出租不動產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對于該種情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同步免征。如果分攤后月租金超過10萬元的,應按規定征收增值稅,同時按照財稅〔2019〕13號文件規定減半征收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對于個人轉讓不動產應按現行稅收政策確定增值稅的征免。免征增值稅的自然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應當征收增值稅的,按照財稅〔2019〕13號文件規定減半征收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代扣代繳境外單位和個人的增值稅時,符合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條件的,可以適用財稅〔2016〕12號文件規定,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但境外單位和個人不適用財稅〔2019〕13號文規定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征優惠政策。
減征優惠的附加稅一定要轉入營業外收入嗎、附加稅費減免優惠政策,看看哪一個符合自己等問題會計學堂小編就為大家講解完了,享受減征優惠的時間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準。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增值稅有關規定一致。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