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做成本的進項票什么時候做進項轉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的規定,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于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信息表》一并作為記賬憑證。
購進貨物已申報抵扣進項稅后,發生以下行為,要轉出進項稅:
1、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4、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四)自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境內的不動產,從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代扣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準予抵扣的項目和扣除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進項稅轉出,到底何時該轉何時不轉呢?
平常在日常經營活動里,比較常見的一種進項稅轉出的情形是,企業外購了一些貨物,原本可能是用來加工再出售,或者,商業企業采購后直接賣出,這些買入的材料或庫存商品,后來可能改變用途,比如大老板一高興,直接把東西拿出來給大家發福利了。
這種情況,按照稅法的規定,是需要作進項稅轉出的。
應試角度,CPA的稅法考試最容易在計算題里,把需要進項稅轉出和不用轉出的事項摁一起,出題老師帶著慈祥的微笑,隔著試卷看你在轉與不轉之間苦苦掙扎。
歷年真題里經常見到,企業購進初級農產品,后來又因管理不善,霉變毀損,這種屬于人禍類的損失,即是稅法里所說的“非正常損失”,是需要做進項稅轉出的。需要注意的是初級農產品購入時是收購企業按買價給農戶開具收購發票的,企業可以自行按收購發票上的金額乘以適用稅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這是增值稅里唯一一處自開發票憑票抵稅的事項,比較特殊,所以相當愛考。農產品在做進項稅轉出時,要先按農產品的賬面成本,除以(1-適用稅率),恢復成購進時的買價,再乘以適用稅率,才是你需要轉出的進項稅稅額。
另外一處容易混淆的是增值稅視同銷售。
視同銷售是稅會差異,會計上未確認收入的事項,稅法上要求確認,確認的目的即為征收稅款,堵塞漏洞。既然視同銷售的目的,即為計征銷項稅,那么與之相對應的進項稅,當然可以抵扣。
但,外購貨物這個時候總愛出來湊熱鬧。
增值稅視同銷售規定:自產、委托加工貨物用于增值稅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構成視同銷售。外購貨物用于用于以上三項,則不構成視同銷售,要把已抵扣的進項稅作轉出處理。
原因是,外購的貨物假如按視同銷售處理,那計稅基礎可以按照購進價格,購進價格和銷售價格相等,即進項稅和銷項稅相等,企業的實際稅負是零。為了簡化處理,直接做進項稅轉出,企業即是購進貨物這條增值稅鏈條上最后一環的承擔者;而自產的和委托加工的貨物,因為中間有人工、輔料等成本的加入,因此無論自用或饋贈等,出于均衡稅負的目的都需要統一做銷售處理。
一言以蔽之,就是增值稅的進項稅轉出和視同銷售不共存,二者有你沒我。
不能做成本的進項票什么時候做進項轉出?會計學堂小編已經在上文詳細說明,納稅人將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用于集體福利的,應于發生的當月將已抵扣的1萬元進行進項稅額轉出,大家還有什么其他相關內容要了解都可以繼續關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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