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可以委托扣繳義務人和個人辦理匯算清繳嗎
個人也可受托為他人辦理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
《個人所得稅法(2018年版)》實施以后,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6萬元等清新需辦理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有同學咨詢,個人能否給他人辦理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業務.現將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有關事宜與大家分享. 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當之處,還請海涵,并敬請指正.
個人所得稅需辦理匯算清繳
(一) 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有四種情形
1.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6萬元;
2.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6萬元;
3.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于應納稅額;
4.納稅人申請退稅.
(二)經營所得
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時間
1.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時間
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辦理匯算清繳.
注意: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匯算清繳.
2.經營所得匯算清繳時間
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需在次年3月31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的資料提供
1.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資料提供
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時,可以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有關信息,由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時減除專項附加扣除.納稅人同時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并由扣繳義務人減除專項附加扣除的,對同一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只能選擇從一處取得的所得中減除.
2.居民個人取得其他綜合所得所得資料提供
居民個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當在匯算清繳時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信息,減除專項附加扣除.
3.提供虛假資料進行專項附加扣除將被實施聯合懲戒
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納稅人提供的信息計算辦理扣繳申報,不得擅自更改納稅人提供的信息.
納稅人發現扣繳義務人提供或者扣繳申報的個人信息、所得、扣繳稅款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有權要求扣繳義務人修改.扣繳義務人拒絕修改的,納稅人應當報告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改正;情形嚴重的,應當納入有關信用信息系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涉及違反稅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規的,稅務機關依法進行處理:
(1)報送虛假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2)重復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3)超范圍或標準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4)拒不提供留存備查資料.
(5)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的辦理
納稅人可以委托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辦理匯算清繳.
參考文件: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主席令第九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
《國務院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0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條: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
什么是綜合所得?
綜合所得包括以下四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哪些情形需要辦理匯算清繳?
(一)在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去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六萬元;
(二)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去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六萬元;
(三)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與應納稅額不一致的.
(四)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由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時扣除.
哪些情形不需要辦理匯算清繳?
(一)對于只取得一處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可在日常預繳環節繳納全部稅款的,不需辦理匯算清繳.
(二)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匯算清繳.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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