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證金額發生變化需要重開嗎
開外經證,要出具合同給稅務局.
1、一般按照合同的結算剩余金額開具,如果出具了其他足以說明擬結算金額的資料,可以按照實際結算金額開具.
2、外經證上的金額不是付款的依據,實際結算金額和外經證登記的金額不一致,不影響實際結算、開具發票等工作.
外管證: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簡稱《外管證》)
一、《外管證》的開具
1. 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經營以前,由指定辦稅人員或持有單位介紹信人員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經營項目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向我局指定窗口申請開具《外管證》.
2. 《外管證》于當場受理,根據申請開具條件和提供的有關資料決定是否開具,如遇特殊情況需要開具的,須報經主管領導批準.
3. 《外管證》由負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納稅人企業所得稅未在我局繳納的,不開具《外管證》.由總機構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分支機構,《外管證》由總機構負責辦理.
4. 開具《外管證》必須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有效期限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5. 開具《外管證》后,應及時在《外管證》登記簿中分戶分項進行登記記錄,并由納稅人簽章.
到外地施工如何辦理外出經營稅收證明
問:我公司是從事建筑安裝工程的公司,下個月要到外地進行施工工程,如何辦理外出經營稅收證明?
答:納稅人外出經營前應到主管稅務機關領取并填寫《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申請審批表》并附送《稅務登記證》副本及其他稅務機關要求的證件、資料;到達經營地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報驗登記,提交《稅務登記證》副本,《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外出經營貨物報驗單》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章 設立登記規定: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2、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3、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其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4、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外管證金額發生變化需要重開嗎?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金額和合同金額不同,不是一定要重新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上面我們介紹外管證金額差異不同,應該如何處理,希望可以幫助大家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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