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旅游行業還可以差額納稅嗎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一條第(三)款第8項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選擇上述辦法計算銷售額的試點納稅人,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怎樣確定差額征收的銷售額
旅游業差額征稅的銷售額=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
以上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對于一般納稅人來說,扣除憑證并不必須是專用發票,普通發票及其他有效憑證都可以,但是,如果專用發票用于差額扣除了,那么其進項稅額就不能抵扣.
差額征稅的發票怎么開
采用差額計算銷售額的納稅人,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可以扣除的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適用差額征稅辦法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財政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通過新系統中差額征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金額,備注欄自動打印"差額征稅"字樣,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稅行為混開.
營改增后,旅游行業還可以差額納稅嗎?據新稅改制度相關規定,營改增后不變的是對旅游收入者繼續執行差額征稅的政策.旅游行業納稅人營改增后無論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均存在可以差額扣除的政策規定,但該規定不是強制的,旅游行業納稅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業務特點自愿選擇是否實行差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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