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員工工資可以由母公司發放嗎

2020-01-07 16:03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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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母公司外派員工,可以母公司發放一部分工資并繳納社保,子公司發放一部分工資,分別進行單獨扣稅,可以嗎?為了解答大家的疑問,下面會計學堂小編就子公司員工工資可以由母公司發放嗎的問題和大家一起來分析下.

子公司員工工資可以由母公司發放嗎

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繳納社會保險,如果達到納稅的標準,依然需要幫勞動者代扣個人所得稅.

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入職第2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以未繳納社保提出解除勞動關系,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并且可以要求補繳社保.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子公司員工工資可以由母公司發放嗎

分公司發放工資合同與誰簽訂?

分公司不能簽訂合同,必須在總公司授權的情況下才可以處理.為保證合同的履行,在與分公司簽訂合同之時,第三人可以要求加蓋總公司印章,或在合同未履行前,要求公司進行追認.合同簽訂后尚未履行的,另外,分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的保證合同因無效.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在司法實踐中,為便于執行,第三人可以將總公司與分公司列為共同被告.

具體情況

1、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

A、合同效力:分公司雖然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登記,取得了營業執照,具備了經營經格,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權范圍內進行,司法實踐中一般不會因為是分公司簽訂的合同而認定無效.

當然,為保證合同的履行,在與分公司簽訂合同之時,第三人可以要求加蓋公司印章,或在合同未履行前,要求公司進行追認.(有人認為:合同簽訂后尚未履行的,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另外,分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的保證合同因無效.

B、法律后果:公司法第31條"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但在司法實踐中,第三人選擇由分公司承擔或公司承擔或分公司與公司共同承擔.法理依據:因為分公司(非法人組織)具有一定的團體財產,構成一定的責任能力,但其財產并不完全獨立,其責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級法人承擔補充責任.

C、訴訟主體:分公司雖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屬于民事訴訟法上的其他組織,故可以單獨作為原告或被告作為訴訟當事人.在司法實踐中,為便于執行,第三人可以將公司與分公司列為共同被告.

2、無營業執照的分公司

A、分公司在沒有領取營業執照前從事經營活動是違反公司法的規定的(公司法第29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同時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就所設立分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設立分公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因此,分公司沒有領取營業執照而從事經營,系非法經營,不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其所簽定的合同依據相關法律(《民法通則》第55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當然是無效的.

B、法律后果:無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而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則應由設立它的公司承擔,但是與分公司簽定合同的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種情況的,公司可以根據該第三人的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責任.

C、訴訟主體:依據民事訴訟法,不屬于其他組織,不能作為訴訟主體.分公司不能作為原告行使民事訴訟權利,須有公司作為原告參與訴訟,行使合同當事人權利.司法實踐中,第三人可選擇將公司作為被告或分公司及公司作為共同被告(因起訴前并不知道分公司有無營業執照).

子公司員工工資可以由母公司發放嗎的問題就講到這,對于工資合同的簽訂情況,不管是與分公司簽訂還是總公司簽訂,都需要由總公司來承擔法律責任,如果總公司沒有授權的情況下,那么分公司是無法合法的簽訂合同的,另外對于分公司私自簽訂合同的,如果造成了法律責任是無法承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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