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單位是在本地施工在外地 需要開外經證嗎
外省的建筑發票到本地是不能使用的.
建筑業提供勞務必須在勞務所在地納稅,因此不能用外地發票.外省的建筑單位到本地來施工要開具外經證來到本地,在本地國稅局開具發票.
異地施工開增值稅發票還要開外經證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規定,自2015年3月1日起,《外管證》按以下規定管理:第六章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第三十二條: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
第三十三條:稅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發放《外管證》,《外管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第三十四條: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注明地進行生產經營前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并提交下列證件、資料:
(一)稅務登記證件副本;
(二)《外管證》.
納稅人在《外管證》注明地銷售貨物的,除提交以上證件、資料外,應如實填寫《外出經營貨物報驗單》,申報查驗貨物.

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繳銷:
1、符合繳銷條件的,稅務機關在"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上簽署意見并辦理繳銷手續,收回"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證明聯.
2、對逾期(超過半年)未繳銷的,稅務機關應督促納稅人辦理繳銷手續.
3、對未在經營地足額完稅的,主管稅務機關及時辦理稅款結算手續.
異地施工企業開票問題
問:建筑業總包合同與其涉及的專業分包合同名稱必須一致嗎?如:總包合同名稱是***一期、二期工程,分包合同名稱是***一期、二期景觀工程.分包方開發發票備注中的工程名稱寫總包合同名稱(***一期、二期工程)還是寫分包合同名稱(***一期、二期景觀工程)?
答:您好,根據您的提問,現回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相關公告規定:提供建筑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因此,項目名稱應為《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上注明的項目工程名稱,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項目,應注明總包合同上的項目名稱.
在外地施工必須在工程所在地開票嗎
在外地施工必須在工程所在地開票.
國稅函有規定:
一、實行總分機構體制的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應嚴格執行國稅發文件規定,按照"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外地工程如何開票
二、建筑企業所屬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應匯總到二級分支機構統一核算,由二級分支機構按照國稅發文件規定的辦法預繳企業所得稅.
三、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你可對照上述文件查一下,你的業務屬于那種情況,再按規定處理.
營改增后建筑業在外地施工發票怎么開
營改增后,建筑業在外地施工,發票開增值稅發票即可.
營改增后,由于抵扣增值稅進項稅必須符合"合同流、資金流、票流和物流(勞務流)四流合一的關鍵要件,絕對不能索取發票抬頭是"某某項目部"名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營改增后,發票開具的原則:在真實交易的情況下,增值稅專用發票與合同相匹配,是合同流與票流相統一的重要體現,如果增值稅專用發票與合同不相匹配,則要么是不符合發票開具要求的合規發票;要么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要么是假的增值稅發票.
營改增后,為了更好的管理發票開具,必須在所有的合同中都必須增加發票開具條款,該條款主要約定以下內容:
發票開具的內型: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是增值稅普通發票;
發票開具方開具假票或虛開發票承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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