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遺失怎么處理?發票遺失處理規定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三十五條規定,發票必須如實開具,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取得發票聯的一方如遺失發票聯,可向開具發票方申請出具該份發票存根聯的復印件,加蓋開票方的公章并注明“此復印件與原件相符”字樣后入帳,一律不重復開具發票。
1、遺失普通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三十一條規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遺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遺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
2、遺失空白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三十一條規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遺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遺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被盜、遺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0號)規定:為方便納稅人,稅務總局決定取消納稅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生被盜、遺失時必須統一在《中國稅務報》上刊登“遺失聲明”的規定。
3、遺失已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1、遺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
(1)一般納稅人遺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遺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可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蓋財務專用章)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遺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以下統稱《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2)一般納稅人遺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遺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蓋財務專用章)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可憑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蓋財務專用章)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蓋財務專用章)和《證明單》留存備查。
3-2遺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
(1)一般納稅人遺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遺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2)一般納稅人遺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遺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3-3遺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
一般納稅人遺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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