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穩崗補貼屬于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嗎
根據《財政部 國家 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 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
一、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因此,企業取得穩崗補貼,如果符合上述條件,可以作為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否則,需要并入收入總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穩崗補貼企業所得稅如何申報?
《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不征稅收入包括: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一是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二是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三是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企業取得的穩崗補貼,是按國發〔2015〕23號 、人社部發〔2014〕76號等文件規定,由財政部門撥付的專項資金,有著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和具體管理要求,企業能夠對該項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核算的,符合企業所得稅法中不征稅收入的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中予以減除.
失業保險穩崗補貼屬于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嗎?上述文章針對這個問題列舉出了具體的文件規定內容,以供大家參考.除此之外,文章還對穩崗補貼企業所得稅的申報問題進行了說明.本文的解答就到此結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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