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招待費每月按60%入賬嗎
實報實銷
借:管理費用等
貸:庫存現金、其他應收款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按《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四十三條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在下列規定比例范圍內,可據實稅前扣除: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凈額的千分之五;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在超過15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千分之三.
業務招待費

業務招待費是企業為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費用.在本次財務制度改革以前,全國各類企業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沒有統一的標準,除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中有業務招待費的支出標準外,其它各類企業基本上沒有標準(1992年6月頒布的《股份制試點企業財務管理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采納了外商投資企業的標準).國營企業的業務招待費支出采取由各省、自治區、直箱市財政部門根據企業生產經營規模等不同情況確定不同限顛,企業在限額內掌握開支的招待費實報實銷、年終審計的辦法.這種管理辦法,不利于為各類企業創造平等競爭的外部環境,也不利于政府職能部門轉變職能,加強財務監督.此次財務改革,對各類企業的業務招待費標準進行了統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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