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成立第一個月可以暫估成本和費用嗎
可以的.
暫估的成本費用,財務和稅收如何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規定,企業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
《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資產或接受勞務等業務的賬務處理.
……
貨物等已驗收入庫但尚未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的賬務處理.一般納稅人購進的貨物等已到達并驗收入庫,但尚未收到增值稅扣稅憑證并未付款的,應在月末按貨物清單或相關合同協議上的價格暫估入賬,不需要將增值稅的進項稅額暫估入賬.下月初,用紅字沖銷原暫估入賬金額,待取得相關增值稅扣稅憑證并經認證后,按應計入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的金額,借記"原材料"、"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應付金額,貸記"應付賬款"等科目.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當期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未取得發票的,可根據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暫估入帳,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原材料暫估業務的會計核算
企業日常發生的采購業務中,對于"原材料已到,發票未到,貨款尚未支付"的情況,為了做到原材料賬實相符,企業應先按結算單據或合同約定的價格暫估入賬,借記"原材料"科目,貸記"應付賬款"科目,下月初作紅字會計分錄予以沖回.等下月取得發票時按正常程序借記"原材料"、"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或"應付票據"等科目.
如果發票連續數月未到,但存貨已經領用或者銷售,倉儲部門和財務部門仍作暫估入賬處理,領用原材料時,倉庫部門可按暫估價開具出庫清單,財務部門憑此清單進行會計處理:借記"生產成本"、"工程施工"等賬戶,貸記"原材料"等賬戶.
【案例】某公司8月份購入材料一批,材料已經運到并驗收入庫,但發票尚未到達,貨款尚未支付,則8月末按暫估價入賬,假設其暫估價為6 000元,有關會計處理如下:
借:原材料--甲材料 6000
貸:應付賬款--暫估應付賬款 6 000
9月初,作紅字會計分錄予以沖回:
借:原材料--甲材料 -6 000
貸:應付賬款--暫估應付賬款 -6 000
9月5日,支付貨款,收到發票:
借:原材料--甲材料 6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 020
貸:銀行存款 7 020
按照財會〔2016〕22號《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及其解讀文件規定,已驗收入庫但尚未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的貨物等暫估入賬時,暫估入賬的金額不包含增值稅進項稅額.一般納稅人購進勞務、服務等但尚未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的,比照處理.
原材料暫估業務的會計核算,一般要求是"當月底暫估,下月初沖回".之所以規定要沖回,是因為這時債權尚未成立,因此不能確認應付債務.但若企業客戶很多或發票長期未到,每月都要估入和沖銷一次,太繁瑣,工作量也大.
實際工作中也有些單位簡化了相關會計處理.具體做法是:發票未到的當月月底暫估,發票到達時再沖回,而不必每月月初沖回,月底再暫估.但使用這種方法時,財務人員應再設一套備查賬或作輔助核算,對估入的金額、戶名等逐筆登記,以便發票到達時逐筆查找并劃銷.
從企業所得稅的角度來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企業購置設備、車輛等資產,涉及實物入庫與取得發票賬單存在差異的,應參照上述方法處理,以確保資產庫存數與賬面數的一致.
以上就是會計學堂小編關于新公司成立第一個月可以暫估成本和費用嗎問題的解答,暫估成本的話,如果下個月成本沒到可以用費用來抵,是要取得相應的發票來沖銷暫估分錄的,然后按發票金額重新入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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