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賬款做壞賬準備需要備案嗎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第四條規定,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預付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一)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二)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三)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四)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準破產重整計劃后無法追償的;(五)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
同時,《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企業逾期3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企業逾期1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5萬元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計提壞賬準備需要稅局備案嗎
計提壞賬準備需要備案.
1、計提壞賬準備的方法由企業自行確定.企業應當列出目錄,具體注明計提壞賬準備的范圍、提取方法、賬齡的劃分和提取比例,按照管理權限,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并且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有關各方備案;并備置于公司所在地,供投資者查閱.
2、企業逾期3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3、企業逾期1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5萬元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壞賬準備的相關規定
企業應當在期末分析各項應收款項的可收回性,并預計可能產生的壞賬損失.對預計可能發生的壞賬損失,計提壞賬準備.企業計提壞賬準備的方法由企業自行確定.企業應當制定計提壞賬準備的政策,明確計提壞賬準備的范圍、提取方法、賬齡的劃分和提取比例,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有關各方備案,并備置于企業所在地.壞賬準備計提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在確定壞賬準備的計提比例時,企業應當根據以往的經驗、債務單位的實際財務狀況和現金流量等相關信息予以合理估計.除有確鑿證據表明該項應收款項不能夠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債務單位已撤銷、破產、資不抵債、現金流量嚴重不足、發生嚴重的自然災害等導致停產而在短時間內無法償付債務等,以及3年以上的應收款項),下列各種情況不能全額計提壞賬準備:
1.當年發生的應收款項;
2.計劃對應收款項進行重組;
3.與關聯方發生的應收款項;
4.其他已逾期,但無確鑿證據表明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
企業的預付賬款,如有確鑿證據表明其不符合預付賬款性質,或者因供貨單位破產、撤銷等原因已無望再收到所購貨物的,應當將原計入預付賬款的金額轉入其他應收款,并按規定計提壞賬準備.
企業持有的未到期應收票據,如有確鑿證據證明不能夠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時,應將其賬面余額轉入應收賬款,并計提相應的壞賬準備.
應收賬款做壞賬準備需要備案嗎?壞賬準備是指企業的應收款項(含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等)計提的,是備抵賬戶.企業對壞賬損失的核算,采用備抵法.但是稅法上對于企業的壞賬準備不承認,壞賬準備需要在稅前扣除,需要備案,并出具專項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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