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控系統抵扣的相關規定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5號)規定,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分開票機)支付的費用,可憑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抵減額為價稅合計額),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準予從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包括"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一)納稅人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規定
1、納稅人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的一般規定: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抵扣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自該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90日內到稅務機關認證,并在認證當月的納稅申報期申報抵扣,否則不予抵扣.
《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017號)

購買稅控器(稅控設備)如何抵扣增值稅?
答: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分開票機)支付的費用,可憑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抵減額為價稅合計額),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增值稅納稅人非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由其自行負擔,不得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如何進行賬務處理呢?
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文第(九)條規定: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額的賬務處理.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企業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允許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按規定抵減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科目(小規模納稅人應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等科目.
對于稅控系統抵扣的相關規定就是這樣,不多很簡單,大家掌握好了之后,實際工作中要記得,這些費用是可以全額抵減的.會計學堂中有著豐富精彩的財會知識,等待大家來學習,歡迎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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