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費用可否稅前扣除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2007]第063號)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第512號)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以上規定,是關于包括出國考察費在內的所有費用的原則性規定,可操作性并不強.根據以上規定,我們仍然難以判斷出國考察費是否為可以稅前扣除的費用.
根據已廢止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旅行社費用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329 號),企業因出國考察向旅行社支付的考察費,凡屬于個人(集體)旅游等消費性質的,均不得作為企業費用在稅前扣除.言下之意,若不屬于個人(集體)旅游等消費性質的,比如是真實的考察、學習性質的,則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
考察費的稅前扣除,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一是與企業取得收入直接相關,二是要符合常規,不能離譜.以上兩個條件,為稅務局留下了較大的自由量裁權,也為企業的考察費項目稅前扣除留下了隱患;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的主要管理辦法
答: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以下簡稱"稅前扣除憑證")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稅前扣除憑證,是指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證明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實際發生,并據以稅前扣除的各類憑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第四條 稅前扣除憑證在管理中遵循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原則.真實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反映的經濟業務真實,且支出已經實際發生;合法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的形式、來源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關聯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與其反映的支出相關聯且有證明力.
第五條 企業發生支出,應取得稅前扣除憑證,作為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相關支出的依據.
第六條 企業應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稅前扣除憑證.
第七條 企業應將與稅前扣除憑證相關的資料,包括合同協議、支出依據、付款憑證等留存備查,以證實稅前扣除憑證的真實性.
第八條 稅前扣除憑證按照來源分為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
從考察費用可否稅前扣除這個問題出發,本文講解了稅前扣除的相關內容,企業應當遵循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以上便是本文的所有內容,如需更多解答,歡迎前往會計學堂的答疑中心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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