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資本印花稅退稅計入什么科目
答:印花稅退稅詳細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借:稅金及附加-印花稅(紅字)
根據財會[2016]22號 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全面試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名稱自此調整為"稅金及附加"科目.
該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及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有關稅費;利潤表中的"營業稅金及附加"項目調為"稅金及附加"項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第12和13項規定:12、營業帳簿生產經營用帳冊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固定資產原值與自有流動資金總額萬分之五貼花,其他賬簿按件貼花五元13、權利許可證照包括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按件貼花五元上述12項營業賬簿"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經國家稅務總局1994年2月5日國稅發[1994]025號文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其記載資金的賬簿貼花改為按"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合計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
因此,新企業在辦理稅務登記時要交印花稅的說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應該是你在啟用賬簿時按照"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合計金額(通常情況下新辦企業沒有資本公積,只有實收資本,即注冊資本)的萬分之五貼花.如果新辦企業尚未營業,該項費用(繳納印花稅)在"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匯集,待企業營業開始當月再從"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轉入"管理費用-開辦費攤銷";如果已經營業,繳納的印花稅則在"管理費用-其他-其他稅費"列支.

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什么?
答: 印花稅計稅依據根據應稅憑證的性質分別規定有以下幾種:
第一種: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以憑證所載金額作為計稅依據.
第二種:營業賬簿中記載資金的賬簿,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稅總額作為計稅依據.
第三種:不記載金額的權利許可證照:營業執照、專利證、房屋產權證等,以及企業的日記賬簿和各種明細分類賬簿等輔助性賬簿,按憑證或賬簿的件數納稅.
印花稅,是稅的一種,是對合同、憑證、書據、賬簿及權利許可證等文件征收的稅種.納稅人通過在文件上加貼印花稅票,或者蓋章來履行納稅義務.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條例列舉的憑證征稅,具體有五類: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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