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開發費用能不能稅前扣除
答:加計扣除主要是和企業所得稅聯系,內部自主研發無形資產費用化支出加計扣除50%,資本化支出形成無形資產的按成本150%攤銷.
舉個例子:截止2011年6月份,與研發相關的支出500萬,費用化支出100萬,資本化支出400萬.
首先:
期初發生時先在研發費用歸集
借: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 100
-資本化支出 400
貸:銀行存款·應付職工薪酬等 500
其次:
期末形成無形資產時假設為2011-7-10
借:管理費用 100
無形資產 400
貸: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 100
-資本化支出 400
期末攤銷時(假設會計與稅法攤銷方法一致,10年,無殘值)
借:管理費用
貸:累計攤銷
應納所得稅額=利潤總額+納稅調整增加項-納稅調增減少項
假設本年利潤總額為1000萬元,費用化支出在扣除管理費用100萬元的基礎上加扣100*50%,納稅調增減少50萬元;資本化支出加計攤銷400*50%/10*6/12=10萬元.
調整后應納所得稅額=1000-50-10=940(萬元)

企業研發中哪些費用不可以稅前扣除?
答: 不能實行加計扣除的費用主要包括:
1.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應當由合作的其他各方承擔的研發費用.
2.委托開發的項目,受托方沒有向委托方提供該研發項目的費用支出明細情況,該委托開發項目的費用支出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3.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費用和支出項目,均不允許計入研究開發費用.
如禮品、禮金、贊助費等.
4.企業未設立專門的研發機構或企業研發機構同時承擔生產經營任務的,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開進行核算,準確、合理地計算各項研究開發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5.企業必須對研究開發費用實行專賬管理,同時必須按照本辦法附表的規定項目,準確歸集填寫年度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金額.
企業應于年度匯算清繳所得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本辦法規定的相應資料.申報的研究開發費用不真實或者資料不齊全的,不得享受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主管稅務機關有權對企業申報的結果進行合理調整.
6.由集團公司進行集中開發的研究開發項目,應當由受益集團其他成員公司分攤的研究開發費.
本文對合作開發費用能不能稅前扣除這個問題進行了詳細解析,能不能進行稅前扣除,這個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看,文中提到的合作開發費用就不可以.如需更多解析資料歡迎點擊會計學堂的小窗口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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