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約定有退貨權利的如何確認收入
"銷售合同中規定了客戶在特定情況下有權退貨的條款,則企業在售出商品時不不能確認收入",不符合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無論在何種合同約定下,售出商品必須確認收入,如發生退貨,按正常的退貨程序沖減收入.
如何按合同約定確認收入分錄?
確認收入:
借: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應收賬款)
貸: 主營業務收入 (或其他業務收入 、營業外收入)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增值稅納稅人適用)
成本結轉
借:主營業務成本(或其他業務成本等科目)
貸:庫存商品(或原材料等科目)

相關規定:
根據《(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的有關規定:
1、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1)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①.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②.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③.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④.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2)符合上款收入確認條件,采取下列商品銷售方式的,應按以下規定確認收入實現時間:
①.銷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②.銷售商品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③.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如果安裝程序比較簡單,可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④.銷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3)采用售后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有證據表明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如以銷售商品方式進行融資,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確認為利息費用.
(4)銷售商品以舊換新的,銷售商品應當按照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回收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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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