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款后發票怎么處理
收款方凡能夠收回原已開具發票的,應將收回的原已開具的發票按作廢發票處理.
對于發生全額退款的,應按照原已開具發票的金額數重新開具退款發票;對于發生差額退款的,應按照實際收款的金額重新開具發票,并將重新開具發票的記帳聯和收回的原已開具的發票作為沖減收入的記帳依據.
收款方應將已重新開具的退款發票的記帳聯和原已開具發票的復印件或原已開具發票的發票號碼、密碼、項目內容、填開金額等書面材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經審核后在重新開具發票記帳聯的背面簽署意見并加蓋印章,納稅人憑此作為帳務處理的依據.

發生退貨時發票如何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3號)第四條規定:"(一)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統稱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以及發票抵扣聯、發票聯均無法認證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暫按以下方法處理:
1、專用發票已交付購買方的,
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或《開具紅字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統稱《信息表》,詳見附件
1、附件2).
《信息表》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所購貨物或服務不屬于增值稅扣稅項目范圍的除外).經認證結果為'認證相符'并且已經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購買方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可列入當期進項稅額,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信息表》一并作為記賬憑證;經認證結果為'無法認證'、'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以及所購貨物或服務不屬于增值稅扣稅項目范圍的,購買方不列入進項稅額,不作進項稅額轉出,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或者購買方拒收的,銷售方應于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內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中填開并上傳《信息表》.
2、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網絡接收納稅人上傳的
《信息表》,系統自動校驗通過后,生成帶有'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的《信息表》,并將信息同步至納稅人端系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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