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收不回怎么記賬
什么是押金?
押金,是一方當事人將一定費用存放在對方處保證自己的行為不會對對方利益造成損害,如果造成損害的可以以此費用據實支付或另行賠償.在雙方法律關系不存在且無其他糾紛后,則押金應予以退還.在違約時將會被扣除.
押金具有替代性,一般是在一方已為另一方遞交實質性的標的物,為保證已交付的標的物能返還,要求另一方交付相當金額的保證金,在合同不能履行時,以沒收押金作為解決合同的方式,體現保護非交付押金一方的利益.
押金,實務中也稱保證金,風險抵押金等.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給付一定的金額作為其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履行時,返還押金或予抵扣;債務不履行時,債權人得就該款項優先受償.給付押金的人,稱出押人,一般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受領押金的人,稱受押人,他是債權人.

押金收不回怎么記賬?
一、支付押金無法收回的會計分錄 :
借:壞賬準備
貸:其他應收款-押金
二、《企業會計準則》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財政部財會[2006]18 號),壞賬準備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資產負債表日,應收款項發生減值的,按應減記的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本科目.本期應計提的壞賬準備大于其賬面余額的,應按其差額計提;應計提的壞賬準備小于其賬面余額的差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二)對于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按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作為壞賬,轉銷應收款項,借記本科目,貸記"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應收分保賬款"、"其他應收款"、"長期應收款"等科目.
(三)已確認并轉銷的應收款項以后又收回的,應按實際收回的金額,借記"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應收分保賬款"、"其他應收款"、"長期應收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同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應收分保賬款"、"其他應收款"、"長期應收款"等科目.
對于已確認并轉銷的應收款項以后又收回的,也可以按照實際收回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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