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卡銷售報銷怎么入賬
充值時取得普票,購物時取得購物小票入賬.用于送禮,職工福利等直接入費用.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三條規定,"(一)單用途卡發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以下統稱"售卡方")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
2、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條的規定,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持卡人使用單用途卡購買貨物或服務時,貨物或者服務的銷售方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4、另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規定"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下設601"預付卡銷售和充值"、602"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預收款"、603"已申報繳納營業稅未開票補開票".
對于購買預付卡交易,53號公告規定:"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預收資金……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這是因為,售卡方雖然收款但實際未提供商品或服務,不符合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條件.售卡方未實際納稅,所以購卡方也不能抵扣進項稅額,開具的發票只是作為資金收付憑證使用,屬于《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試行)》中的"未發生銷售行為不征稅"項目,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售卡方的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預收預付卡款項

購卡方的會計分錄為:
借:管理費用
貸:銀行存款
二、對于消費者持卡向銷售方購買商品或服務的交易,購卡方取得預付卡時已經獲得發票并可用于在所得稅前扣除成本、費用,如果持卡消費又取得發票則會造成同一項費用重復扣除.因此53號公告明確銷售方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但不得開具增值稅發票,此項收入應當以未開票收入申報.
銷售方的會計分錄為:
借:應收賬款--預付卡
貸:主營業務收入--預付卡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此項規定也帶來兩個問題,一是持卡人與購卡人非同一人時,持卡人購買商品或服務如何入賬;二是售卡方與銷售方非同一人時,銷售方銷售商品或服務如何入賬.這兩個問題尚待總局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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