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銀消費稅的征收環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1994]095號)規定:"一、改為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這次改為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僅限于: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以下簡稱金銀首飾).對既銷售金銀首飾,又銷售非金銀首飾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將兩類商品劃分清楚,分別核算銷售額.凡劃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別核算的,在生產環節銷售的,一律從高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在零售環節銷售的,一律按金銀首飾征收消費稅.金銀首飾與其他產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按銷售額全額征收消費稅."
例:某百貨商場經省級人民銀行批準,允許其經營金銀首飾的零售業務,并頒發了《經營金銀制品業務許可證》.1997年1月份,該商場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了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人的認定登記.2月份該商場發生了如下銷售首飾的經濟業務:

(1)售給消費者金項鏈100條,取得銷售貨款(含增值稅)95830元;
(2)售給消費者金戒指50枚,實現銷售收入(含增值稅)39000元;
(3)售給消費者鍍金首飾,實現銷售收入2800元;
(4)售給消費者包金首飾,實現銷售收入1500元;
(5)為調劑品種,售給某金店(沒有經營金銀業務經營許可證)金戒指50枚,實現銷售額(不含增值稅)32500元,銷項稅額5525元,價稅合計38025元.
該商場當月銷售金銀首飾,應納的消費稅稅額應按如下步驟計算:
(1)售給消費者金銀首飾應納消費稅稅額=[(95830+39000)÷(1+17%)]×5%=115239.31×5%=5761.97(元).
(2)售給金店的金銀首飾應納消費稅稅額=32500×5%=1625(元).
(3)該商場應納消費稅稅額=5761.97+1625=7386.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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