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的稅收怎么交
《公司法》規定,公司是可以設立分公司,但是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無論是分公司還是子公司,根據屬地征稅的原則,流轉稅(增值稅、消費稅等)均在公司經營地就地繳納,所得稅有所不同.
分公司繳納稅所得稅有兩種方式,一個是在分公司所在地繳納,另一個是由總公司統一匯繳.
1、在分公司所在地繳納
分公司選擇此種繳稅方式,也同一個獨立的法人一樣,實行按季預繳,年底匯算.在每個季度結束的15天內應向稅務機關如實申報并預繳所得稅額,年底結束后5個月內由稅務機關統一匯算,多退少補.
2、匯總回總公司合并繳納
分公司如申請企業所得稅匯總回總公司合并繳納,需經總公司同意并經稅務機關批準,由總公司向稅務機關統一申報納稅.應注意的是,在適用所得稅率方面,如果總公司所在地與分公司所在地的規定不同,在計算納稅額時應注意區分.
(1)對于生產性企業來說,如果其分公司從事的仍然是生產加工業務,分公司所得稅率適用分公司所在地規定;如果分公司從事的是購銷業務,則要區分計算,如銷售的產品系總公司的自產產品,所得稅額按總公司所在地所得稅率計算;如其銷售的產品非總公司的自產產品,所得稅額按分公司所在地所得稅率計算.
(2)對于其它類型企業來說,所得稅額一律按分公司所在地所得稅率計算.

【提示】統一計算所得稅款的50%由總機構分攤繳納,其中25%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稅款收入由中央與總機構所在地按60:40分享;25%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或退庫),稅款收入60%為中央收入,40%由財政部按照2004年至2006年各省市三年實際分享企業所得稅占地方分享總額的比例定期向各省市分配.
分支機構分攤稅款比例
總機構在每月或每季終了之日起10日內,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個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計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0.35×(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薪酬總額/各分支機構薪酬總額之和)+0.30×(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機構僅指需要就地預繳的分支機構.
關于分公司的稅收怎么交的問題,公司法中有相關的規定,方式有兩種.可以在分公司所在的地點進行,也可以匯總到總公司來一起交納.文章中對匯總計算的方式也舉例進行了說明.更多的相關資訊盡在 會計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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