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招待費扣除標準60%什么時候開始?
答: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需要注意的是,計算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為銷售(營業)收入.銷售(營業)收入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等主營業務收入,還包括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但是不含營業外收入.其計算公式為:
銷售(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

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是60%嗎?
一、業務招待費發生額的60%可稅前扣除,那剩下的40%在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作納稅調整.
根據稅法相關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0.5%.
即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得以稅前扣除,既先要滿足60%發生額的標準,又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0.5%的規定.
二、業務招待費稅務處理的扣除基數《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15]56號)進一步明確,自2015年7月1日起,《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試行)》規定廣告費、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等扣除的計算基數均為申報表主表銷售(營業)收入.
銷售(營業)收入按照會計制度核算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根據稅收規定應確認為當期收入的視同銷售收入三部分組成.
三、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在經營管理等活動中用于接待應酬而支付的各種費用,主要包括業務洽談、產品推銷、對外聯絡、公關交往、會議接待、來賓接待等所發生的費用,例如招待飯費、招待用煙茶、交通費等.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改變了以前的扣除比例,業務招待費作為企業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費用,會計制度規定可以據實列支,稅法規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圍內可在所得稅前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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