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貼收入如何沖銷資產原值?
答:根據現行會計準則,政府補助是不能直接沖減資產原值的,要么計入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要么計入遞延收益.
政府補助收入計入"其他收益"和"營業外收入"的區分?
《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第十一條規定:與企業日常活動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按照經濟業務實質,計入其他收益或沖減相關成本費用.與企業日常活動無關的政府補助,應當計入營業外收支.
以下內容摘抄自《政府補助應用指南2018》,幫助理解哪些政府補助屬于與企業日常活動有關計入其他收益.
由于政府補助主要是對企業成本費用或損失的補償,或是對企業某些行為的獎勵,因此通常怙況下,本準則中的日常活動有兩項判斷標準:
一是政府補助補償的成本費用是否屬于營業利潤之中的項目,如果屬于,則該項政府補助與日常活動相關;(應用指南中列舉:成本費用的補貼、超稅負返還、研發費用補助等均屬于與企業日常經營活動相關)
二是該補助與日常銷售等經營行為是否密切相關,例如,軟件企業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的稅收優惠,該稅收優惠與企業銷售商品的日常活動密切相關,則屬于與日常活動相關的政府補助.
與日常活動無關的政府補助,通常由企業常規經營之外的原因所產生,具備偶發性的特征,例如政府因企業受不可抗力的影響發生停工,停產損失而給予補助等,因此這類補助計人營業外收支.

政府補貼做營業外收入,要交稅嗎?
政府補貼是否需要并入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要看其是否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
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按照核定的預算和經費報領關系收到的由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撥入的財政補助收入,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企業按規定繳納的,由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繳納的不符合上述審批管理權限設立的基金、收費,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對企業依照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有關規定收取并上繳財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于上繳財政的當年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未上繳財政的部分,不得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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