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公司多個實際控制人可以嗎
在中國內地的上市公司不可以 根據主板及創業板首次上市管理辦法之人員獨立性要求.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發行人的人員獨立.發行人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領薪;發行人的財務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兼職.
以前曾經有兩家上市公司的總經理是一人的情況,因為當時董事長兼任總經理的現象非常普遍.但現在監管機構對"獨立性"有嚴格的要求,這種情況不太可能發生.如果一家公司在上市前任命另一家上市公司的高管擔任總經理,肯定會被發審委否決.但兼任董事是有可能的,因為董事不需要像總經理那樣全職工作.

實際控制人的認定基本存在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種最簡單,第一大股東為絕對控股股東,此時控股股東的控制人就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但是在僅有相對控股股東時,通過極為分散的小股東簽署不一致行動協議、基于相對控股股東在公司的特殊地位和對公司的重大影響力、第一大股東受其它股東委托行使股票權等,也可認定該相對控股股東為實際控制人.
第二種是共同控制.共同控制要有一定的依據,包括《公司章程》中的一致行動條款、《合資合同》中的重大事項需經所有股東或董事同意的條款、單獨簽署的一致行動協議等等.
第三種則是無實際控制人.在股權極為分散的情況下,很可能會出現無實際控制人的情形.
實際控制人可以是控股股東,也可以是控股股東的股東,甚至是除此之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歸納起來很簡單、理解起來似乎也不難,但實際控制人的認定,在某些情況下是復雜的,中介機構對此問題往往會有爭議和不同的理解,而此時最熟悉企業情況的管理層不能總認為這是個專業問題而不加關注、更不能袖手旁觀,而應將豐富的信息提供給中介機構、將企業的意見充分表達出來,這將會使實際控制人的認定符合企業的實際運作情況.
實際控制人的規定散見于《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兩個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規則》、《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指引》等文件.歸結而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被認定為"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并被認定為實際控制人:
(1)單獨或者聯合控制一個公司的股份、表決權超過該公司股東名冊中持股數量最多的股東行使的表決權;
(2)單獨或者聯合控制一個公司的股份、表決權達到或者超過百分之三十;
(3)通過單獨或者聯合控制的表決權能夠決定一個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當選的;
(4)能夠決定一個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能據以從該公司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的;
(5)有關部門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判斷某一主體事實上能對公司的行為實施控制的其他情形.
由于改制過程中實際控制人的變更將導致業績連續計算的中斷,嚴重影響公開發行股票進程,因此,請公司在改制時及時征求保薦機構意見后再采取相應舉動.
一家公司多個實際控制人可以嗎?一般情況下,一個公司是只能有一個實際控制人的,但個體經營中是可以辦理多個營業執照的,這兩者之間的區別大家弄清楚了嗎?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內容了,更多相關知識敬請關注會計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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