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企[2009]242號對交通補貼的會計處理
問:國有企業按財企[2009]242號文件要求將交通補貼、過節費等費用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并納入工資總額,問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是否要把該部分費用從應付職工薪酬中剔除,并計入職工福利費?
答:國稅函[2009]3號文件對"合理工資薪金"明確了確認的原則.企業應按照國稅函[2009]3號文件提供把這些費用納入工資或福利費的相關證據;在稅前扣除時,應按照國稅函[2009]3號文件精神集合企業提供的相關證據,明確工資和福利費的邊界和轉換條件,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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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的規定:
關于工資薪金總額問題
《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關于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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