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通訊費發票可以報銷嗎
1、個人名字的通訊費發票可以報銷,但是不能稅前扣除,因為個人報銷的通訊費,其通訊工具的所有者為個人,發生的通訊費無法分清是用于個人使用還是用于企業經營,不能判斷其支出是否與企業的收入有關,因此應作為與企業收入無關的支出,不予從稅前扣除.如果想稅前扣除,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處理比較好.
通訊工具所有權屬公司的,應取得公司抬頭的正式發票,方可在所得稅前扣除,并且金額無限制.
公司發給職工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辦公通訊費,按照每人每月一定額度內憑發票據實報銷,或以辦公通訊費名義發放給職工的現金補貼,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處理可以稅前扣除.
2、根據閩地稅發[2003]57號文規定企業中層主要負責人以上的管理人員,發生的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辦公通訊費用,憑合法憑證據實在稅前扣除;其他員工發生的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辦公通訊費用,按人均月最高100元限額內憑合法憑證據實在稅前扣除.

個人消費的話費開出的發票可以報銷么?
《會計法》第九條規定,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
因此,企業若是實際報銷職工電話費,可按職工姓名的發票入賬.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對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口徑明確如下: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所得稅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法規定不一致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不明確的,在沒有明確規定之前,暫按企業財務、會計規定計算.
因此,企業發生為員工報銷的電話費若符合《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第二條規定,即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通訊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通訊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企業可對應上述兩種不同方式,分別按企業所得稅法中工資薪金支出及職工福利費規定標準進行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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