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 委托加工計稅依據
委托加工的增值稅指的是納稅人在委托加工環節繳納的增值稅,委托其他企業加工產品增值稅計算方法:受托方收到加工費,按規定計提增值稅.受托方是一般納稅人,對方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受托方抵扣進項稅的憑證.委托加工的產品出售后,與自產產品或外購產品一樣計算、繳納增值稅.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計稅依據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組成計稅價格公式?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組成計稅價格公式=(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實際成本
加工費是指受托方加工應稅消費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費用(包括代墊輔助材料的實際成本,不包括增值稅稅金)
例:假定甲乙企業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甲委托乙加工用于連續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率為5%,增值稅17%,甲企業采用實際成本核算.甲發出材料實際成本為70000元,支付加工費6000元(不含增值稅),支付運雜費600,計算應交消費稅.乙無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可查.
應交消費稅=(70000+6000)/(1-5%)*5%=4000元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增值稅計算公式是什么?
在委托加工環節,受托方因從事了加工勞務,要交增值稅,計稅依據就是收取的加工費收入.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加工費后,取得受托方開具的專用發票,按17%抵扣進項稅.因為委托方只是委托他人加工,在加工環節貨物沒有發生增值,也就不存在繳納增值稅的問題.只有收回后對外銷售發生了增值,才有繳納增值稅的義務.
關于委托加工產品征稅問題
1、根據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日財政部《關于完善增值稅征稅辦法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對屬于代收代繳稅款的委托加工的應稅產品,應按照受托方同類產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產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利潤-材料成本和加工費的扣除稅額)÷(1-增值稅稅率)
上述規定中的"同類產品的銷售價格"和"利潤",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2、工業企業以外的企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委托加工產品時,必須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實注明(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由受托方所在縣(市)稅務機關核定.
3、工業企業以外的企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委托加工的應稅產品,如果受托方未履行代收代繳稅款義務,除應由受托方所在地稅務機關按照稅收征管條例的有關規定對受托方進行處理外,委托方所在稅務機關應對委托加工的應稅產品補征增值稅.
4、對由于委托方提供材料成本不實,而造成受托方代收代繳的稅款小于應納稅額的,應由委托方所在地稅務機關按照材料實際成本計算補征增值稅.并按照稅收征管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5、對工業企業委托加工的產品,因未開具證明而被代收代繳的產品稅、增值稅和在此基礎上附征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以及其他企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委托加工產品被代收代繳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無論委托加工產品收回后是否用于連續生產,均不得從應納稅額中抵扣,也不能計入扣除項目金額.
6、對國內企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委托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生產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加工的應稅產品.工業企業收回后視同自制產品辦理,其他企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一律于委托加工產品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納稅.
7、對企業、單位和個人委托本企業、單位的職工和城鎮居民、農民個人加工的應稅產品,均應視同自制產品辦理,對支付給職工、城鎮居民、農民個人的各種加工費用均不得計入扣除項目金額.
企業、單位、個人委托個體經營者加工產品是否按照上述原則辦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增值稅委托加工計稅依據上文小編就介紹到這,其應交消費稅的計算公式是:(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這個公式對應的各項數據小編都做出了相應的解析,更多關于消費稅的內容,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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