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定額征收交多少稅
定期定額征收,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按稅法規定直接核定其應納稅額,分期征收稅款的一種征收方式.
定期定額征收個體戶范圍:
1、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含縣級,下同)批準的生產、經營規模小;

2、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賬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定期定額戶)的稅收征收管理.
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銷售額超過以上范圍,全額征收增值稅.增值稅享受免征優惠同時免征稅金及附加、文化建設事業費;不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的同時按規定征收稅金及附加、文化建設事業費.
1、對定期定額征收的個體戶,核定銷售額超過20000元(含20000元)作為起征點,征收個人所得稅.
2、自2016年8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2日.對未辦理稅務登記證件,臨時從事生產、經營的自然人納稅人,在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發票時,對其取得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由稅務機關統一按開具發票金額(不含增值稅)的1.5%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依據:《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通知內容:除由集貿市場代征稅款的個體工商戶外,自2019年1月1起終止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終止定期定額后,個體工商戶征收方式轉為查賬征收.請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申報繳納相關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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