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調增產生什么差異
按照會計法規計算確定的會計利潤與按照稅收法規計算確定的應稅利潤對同一個企業的同一個會計時期來說,其計算的結果往往不一致,在計算口徑和確認時間方面存在一定的差異,即計稅差異,我們一般將這個差異稱為納稅調整項目.納稅人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需要進行納稅調整增加的項目,主要包括稅法規定不允許扣除項目,企業已計入當期費用但超過稅法規定扣除標準的金額等,如超過稅法規定標準的工資支出、業務招待費支出、稅收罰款滯納金,非公益性捐贈支出等.
什么科目需要調增
1、如果補稅,調整企業所得稅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將"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余額調整到"利潤分配"科目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3、上交企業所得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納稅調整時涉及的主要項目有如下幾個方面:
1、企業業務招待費的支出,實際發生額的60%與銷售額0.5%兩者較小者可以在稅前扣除,實際發生額與可扣除之差應當納稅調增;
2、廣告費的調整,在銷售額的15%以內的部分可以抵扣,超出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扣除,當年納稅要調增;
3、行政罰款、稅收滯納金等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項目,進行納稅調增;
4、對外公益捐款在會計利潤12%的部分,如果符合條件的可以扣除,不符合相關條件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要納稅調增;
5、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在可扣除范圍內的準予扣除,超出部分要納稅調增;
6、其他事項,如稅法與會計上的固定資產折舊差異等事項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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