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購資產對外捐贈視同銷售為什么按成本計算
答:原來認為既然視同對外銷售是需要組價的,不過后來聽一個老師講外購貨物直接對外捐贈沒有增值因素在內,如果用組價就違反了增值稅的計稅原理,是不需組價的.對外捐贈所得稅視同銷售是按購入價計算收入,那么如果增值稅和所得稅計稅依據一致的話,也是應該用購入價計算銷項稅的.現在做模擬題有的答案用組價公式,有的直接用購入價直接計提銷項稅.
外購的資產改變用途需要的稅務處理
一、增值稅--不視同銷售作進項轉出處理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五)只是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應當作為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行為,但是沒有包括外購的,因此不做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行為處理.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一)規定"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的,應當將已經計入進項稅額的要做進項轉出處理.
二、所得稅--可能做視同銷售處理
國稅函[2008]828號第三條規定"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這樣企業將外購的資產作為職工福利時應該做所得稅的視同銷售行為處理.由于允許可以按購入價格作為銷售收入.實質在這個業務上企業沒有產生所得額,不繳納所得稅.這樣規定基本與增值稅處理一致.
但是企業的資產處置形式是多樣化,在企業做符合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處置時作價往往高于該資產本身的價值,而企業只按購入時的價值做計稅成本,使所得稅源嚴重流失.
事隔二年之后,又發了個規定來修補漏洞.國稅函[2010]148號第八條規定:"國稅函〔2008〕828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處置外購資產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是指企業處置該項資產不是以銷售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職工福利等費用支出性質,且購買后一般在一個納稅年度內處置."
我們就清楚了:實質上國稅函[2010]148號是對國稅函〔2008〕828號第三條進行了修正并增加了限制條件.其資產的范圍縮小了.從所有的非貨幣資產限制為必須滿足"不是以銷售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職工福利等費用支出性質,且購買后一般在一個納稅年度內處置"三個并列條件的資產.

根據國稅函[2010]148號第八條規定,企業處置外購的資產只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沒有產生銷售或者變相的銷售行為;
2、是企業本身使用消耗了該資產的行為;
3、沒有做折舊攤銷等消耗性補償行為,
才能按"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綜合以上分析:企業處置外購的資產,不能同時滿足以上三個條件的,不得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這個時候按所得稅視同銷售行為處理,實質上在這個業務上產生了所得額,應該計算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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