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施工預交的個人所得稅怎么入賬
如果屬于公司負擔的個人所得稅,可以按企業所得稅作分錄.
1、提取時
借: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貸:應交稅金--個人所得稅
2、結轉時
借:本年利潤
貸: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3、繳納時
借:應交稅金--個人所得稅
貸:現金等
會計分錄分為簡單分錄和復合分錄兩種.簡單分錄也稱"單項分錄".是指以一個帳戶的借方和另一個賬戶的貸方相對應的會計分錄.復合分錄亦稱"多項分錄".是指以一個賬戶的借方與幾個賬戶的貸方,或者以一個賬戶的貸方與幾個賬戶的借方相對應的會計分錄.

相關法規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的通知(國稅發[1996]127號)第十一條規定:
在異地從事建筑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單位,應在工程作業所在地扣繳個人所得稅.但所得在單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完整、準確的會計賬簿和核算憑證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后,可回單位所在地扣繳個人所得稅.
第十二條規定,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涉及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應按每月工程完工量預繳、預扣個人所得稅,按年結算.一項工程跨年度作業的,應按各年所得預繳、預扣和結算個人所得稅.難以劃分各年所得的,可以按月預繳、預扣稅款,并在工程完工后按各年度工程完工量分攤所得并結算稅款.
第十七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主管稅務機關,是指建筑安裝業工程作業所在地地方稅務局(分局、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安裝企業扣繳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1]505號)第一條規定:
到外地從事建筑安裝工程作業的建筑安裝企業,已在異地扣繳個人所得稅(不管采取何種方法計算)的,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不得再對在異地從事建筑安裝業務而取得收入的人員實行查帳或其他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對不直接在異地從事建筑安裝業務而取得收入的企業管理、工程技術等人員,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據實征收其個人所得稅.
據此,到外地從事建筑安裝工程作業的建筑安裝企業,已在異地扣繳個人所得稅的,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不得再對在異地從事建筑安裝業務而取得收入的人員實行查帳或其他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
編制格式
第一:應是先借后貸,借貸分行,借方在上,貸方在下;
第二:貸方記賬符號、賬戶、金額都要比借方退后一格,表明借方在左,貸方在右.
會計分錄的種類包括簡單分錄和復合分錄兩種,其中簡單分錄即一借一貸的分錄;復合分錄則是一借多貸分錄、多借一貸以及多借多貸分錄.
需要指出的是,為了保持賬戶對應關系的清楚,一般不宜把不同經濟業務合并在一起,編制多借多貸的會計分錄.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為了反映經濟業務的全貌,也可以編制多借多貸的會計分錄.
處理分錄
1、本科目核算企業確認的應從當期利潤總額中扣除的所得稅費用.
2、本科目可按"當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進行明細核算.
3、所得稅費用的主要賬務處理.
①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確定的當期應交所得稅,借記本科目(當期所得稅費用),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科目.
②資產負債表日,根據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應有余額大于"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余額的差額,借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遞延所得稅費用)、"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等科目;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應有余額小于"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余額的差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企業應予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應當比照上述原則調整本科目、"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及有關科目.
⑷期末,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本科目無余額.
上文會計學堂小編分提取、結轉、繳納三個方面分析了外地施工預交的個人所得稅怎么入賬,也給大家普及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大家在參照上文資料操作過程中如果出現的相關的疑問,都可以及時和小編聯系或到頁面窗口在線提問.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