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補和交通補貼需要稅前扣除嗎
答:《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是對企業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規范,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時,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執行.
對財企[2009]242號文件中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企業為職工住房、交通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在稅收上屬于職工福利費范圍,應按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的規定進行扣除,不得計入工資薪金作為計提職工福利費的基數.
因此,如果你單位依據稅法規定,進行公務用車改革后,向員工個人支付的公務用車補貼如屬于合理的工資薪金,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如果屬于上下班的交通費補貼則應該按照國稅函[2009]3號文件的規定作為福利費稅前扣除;餐補如果屬于人人有份的用餐補助則作為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如果不屬于則按照國稅函[2009]3號文件的規定進行處理.

交通補貼和伙食補貼需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交通補貼和伙食補貼需要交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通知詳解:
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如果已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住房補貼、通訊補貼,無論是直接發放給個人,還是個人提供票據報銷后支付的,由于已形成對勞動力成本進行"普惠制"定期按標準補償的機制,具有工資性質,因此,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定:
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結合會計學堂小編整理的以上資料,餐補和交通補貼應按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的規定進行扣除,不得計入工資薪金作為計提職工福利費的基數.小編還給大家普及了交通補貼和伙食補貼有關個人所得稅的事情.如果大家對這些問題還存在任何疑問,都可以直接咨詢我們的答疑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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