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支出的超過部分可以抵扣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五十一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這里表述的非常明確,不需要去減除捐贈金額再乘以12%.

捐贈支出的計算與申報主要是依據申報表附表八《公益救濟性捐贈明細表》進行填列申報的,在計算時也必須依據該表的規定進行,它的填報說明如下:
1、本附表填報本期發生的通過非營利社會團體或國家機關進行的所有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
2、"用途"欄填報公益救濟性捐贈用途,可以按用途歸類填報;
3、"公益救濟性捐贈的扣除限額"=(主表第43行"納稅人調整前所得"+捐贈支出總額±納稅調整項目)×法定扣除率
4、"捐贈支出總額"填報在營業外支出中列支的全部捐贈支出;
5、"捐贈支出納稅調整額"="捐贈支出總額"-實際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額.
案例
某企業2008年度實現利潤總額為10000元,公益性捐贈支出10000元,假設除此之外,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
計算方法(1):該企業2008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000+(10000-10000×12%)=18800(元)
計算方法(2):該企業2008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000+10000-(10000+10000)×12%=17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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