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形資產攤銷175%怎么攤銷
答: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所以2018年前企業研發形成的無形資產,在2018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攤銷額允許加計扣除的部分,可以加計75%扣除.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7〕3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8號)規定,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在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無形資產,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攤銷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舉例說明無形資產攤銷175%的情況
答:例1:甲科技型中小企業在2015年7月通過研發形成無形資產,計稅基礎為100萬元,攤銷年限為10年.假設其計稅基礎所歸集的研發費用均屬于允許加計扣除的范圍,則其在2015年度按照當時的規定可稅前攤銷7.5萬元(10萬/12×6×150%),2016年度按照當時的規定可稅前攤銷15萬元(10萬×150%),2017年度和2018年度以及2019年度每年均可稅前攤銷17.5萬元(10萬×175%).
例2:乙科技型中小企業在2018年1月通過研發形成無形資產,計稅基礎為100萬元,攤銷年限為10年.假設其計稅基礎所歸集的研發費用均屬于允許加計扣除的范圍,則其在2018年度和2019年度每年均可稅前攤銷17.5萬元(10萬×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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