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了分公司怎么報稅
新成立的分公司(非獨立核算)除了企業所得稅可以匯總申報繳納之外,其余的的稅款在登記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除房地產、建安企業按項目管理,營業稅金及附加需要在項目所在地繳納稅款外,其余稅款在登記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分公司可以作為一個獨立的會計個體建賬核算,單獨核算,單獨報稅.
和子公司不同的是,它沒有實收資本,總公司給分公司的款項一般在公司的往來賬上反映,如"其他應付款--總公司"等.所得稅的繳納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辦法,二級分支機構及其下屬機構均由二級分支機構集中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

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預繳,50%由總機構預繳.總機構預繳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庫,25%預繳入中央國庫,按照財預[2008]10號文件的有關規定進行分配.各分支機構應在每月或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就其分攤的所得稅額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
總機構應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計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0.
35×(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工資總額/各分支機構工資總額之和)+0.30×(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機構僅指需要就地預繳的分支機構,該稅款分攤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經確定后,當年不作調整.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文件第十三條規定,新設立的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以上就是關于成立了分公司怎么報稅的問題的解答,其實很簡單,除了企業的所得稅可以放在一起進行繳納,其余的稅款需要向稅務機關另外進行申報.如果您還想了解更多的相關咨詢,請持續關注會計學堂網站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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