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會計處理
一、視同銷售會計處理
稅務處理:
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2005年11月28日,財稅(2005)165號文件:
(一)納稅人以代銷方式銷售貨物,在收到代銷清單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當天.?
(二)對于發出代銷商品超過180天仍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視同銷售實現,一律征收增值稅,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代銷商品滿180天的當天.
這一規定與會計處理產生了差異,其意在維護國家稅權、也防止納稅人通過所謂代銷形式無限期遞延納稅義務的產生.所以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也要視同銷售的原因和理由在此.
視同銷售行為是從會計和稅法兩個角度來說的,會計上認為這些行為由于大多數不符合常規會計上的收入確認標準.
而從稅法上看,它們與銷售行為類似,所以需要繳納增值稅,并對其所獲相關收益進行計量并對其所得繳納所得稅.
會計處理:
視同銷售業務的會計賬務處理方法比較獨特,它們在表面上反映不出涉及稅收的問題.
以上所說的3類業務在財會賬務中的處理方式是:
業務發生后,一般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在建工程(用于基建項目)
應付福利費(用于集體福利項目)
營業外支出(用于個人消費)
生產費用(用于免稅項目,包括生產成本和制造費用,以下同)
貸:產成品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二、視同銷售行為相關內容
目前稅法中將以下八種行為歸入視同銷售行為: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非同一縣(市),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
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以下是不視同銷售行為,而作為銷售行為處理的:
按照稅法的規定,自產、委托加工或外購的產品用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和債務重組,不屬于視同銷售,而是銷售行為,對于這兩項業務會計上也是要確認收入的.
1、用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借: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銀行存款等(或借方)
2、用于債務重組:
借:應付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銷項稅: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
文章介紹了視同銷售會計處理和視同銷售行為的相關內容,工作中要掌握視同銷售的各種情況,如果你還有其他疑問,可以在線咨詢會計學堂答疑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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