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收到財政補助收入涉及所得稅問題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1、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2、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3、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如果企業取得的政府補貼符合上述規定,則可以申請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

收到政府補助后固定資產的所得稅會計處理
答:根據相關稅法,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同時符合規定的3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
(1)政府補助作為不征稅收入時的所得稅會計處理.2017年末,A公司購入設備的賬面價值為400萬元,由于不征稅收入所形成資產計算的折舊不得在稅前扣除,因此其計稅基礎也是400萬元,不產生暫時性差異.
(2)政府補助作為應稅收入時所得稅會計處理.A公司應在取得當年將其全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所購買設備的計稅基礎應包含政府補助部分(即為500萬元),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100萬元.但是,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因資產或負債的初始確認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不予確認:該項交易不是企業合并;交易發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該交易并非企業合并,同時,該交易發生時會計上只影響相關資產科目,對會計利潤并無影響;稅法上固定資產只有在以后計提折舊時才能在稅前扣除,交易發生時并不影響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因此,這里產生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本篇內容已經講解完畢,主要是一些參考資料,方便大家查閱.關于企業收到財政補助收入涉及所得稅問題,大家都看懂了嗎,不懂的可以繼續向會計學堂的專業老師提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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