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債的會計處理
一、關于總體要求
已執行 2017 年修訂的第 22 號準則(財會〔2017〕7 號)和第 37 號準則(財會〔2017〕14 號,以下統稱新金融工具準則)的企業,應當按照新金融工具準則和本規定,對永續債進行會計處理
仍執行 2006 年印發的第 22 號準則(財會〔2006〕3 號)和 2014 年修訂的第 37 號準則(財會〔2014〕23 號,以下統稱原金融工具準則)的企業,應當按照原金融工具準則和本規定,對永續債進行會計處理. 本規定適用于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依照國家相關規定在境內外發行的永續債和其他類似工具
二、關于永續債發行方會計分類應當考慮的因素永續債發行方在確定永續債的會計分類是權益工具還是金融負債(以下簡稱會計分類)時,應當根據第 37 號準2則規定同時考慮下列因素(一)關于到期日. 永續債發行方在確定永續債會計分類時,應當以合同到期日等條款內含的經濟實質為基礎,謹慎判斷是否能無條件地避免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當永續債合同其他條款未導致發行方承擔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時,發行方應當區分下列情況處理
永續債合同明確規定無固定到期日且持有方在任何情況下均無權要求發行方贖回該永續債或清算的,通常表明發行方沒有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2. 永續債合同未規定固定到期日且同時規定了未來贖回時間(即"初始期限")的: (1)當該初始期限僅約定為發行方清算日時,通常表明發行方沒有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但清算確定將會發生且不受發行方控制,或者清算發生與否取決于該永續債持有方的,發行方仍具有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 (2)當該初始期限不是發行方清算日且發行方能自主決定是否贖回永續債時,發行方應當謹慎分析自身是否能無條件地自主決定不行使贖回權.如不能,通常表明發行方有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

投資性房產免租期的會計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6號第七條規定,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租賃合同中約定免租期的,不屬于財稅〔2016〕36號文件第十四條規定的視同銷售服務.
同時,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出租人應當將租金總額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個租賃期內按直線法或其它合理的方法進行分配,免租期內出租人應當確認租金收入.
因此,免租期的房租,具體的會計處理可以這樣: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每個月分攤租金收入:
借:預收賬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租金
綜上所述就是對永續債的會計處理與投資性房產免租期的會計處理.希望可以幫到大家.以后大家還有關于會計處理的問題都可以來質詢我們在線的老師.也可以關注會計學堂的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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