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專票可以寫手機號碼嗎
答:增值稅發票聯系電話可以是手機號,完全沒有問題.
可能的情況就是,當時那個公司在注冊的時候沒有辦理座機而留下了法人的手機號碼,這個是可以的.
稅務局在認證發票的時候,主要看的是企業的稅號及密文區的內容,其他的地方認證的時候不是很重要的,只要稅號是正確的,密文區的字沒有什么問題的話就可以的.

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的基本規定是怎樣的?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九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于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相符(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應作為購買方的記賬憑證,不得退還銷售方……"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文件規定:"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并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
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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