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要預繳稅款
預繳稅款是為了保證稅款均衡入庫的一種手段.現行稅法規定,需要預繳稅款的稅種有:按季(月)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按季(半年)預繳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按月(季)預繳的土地增值稅等.按月(季)申報的納稅期限是月度或季度終了后巧日內(節假日順延).
稅總〔2016〕17號公告第七條 預繳稅款的計算
(一)納稅人出租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11%)×3%
(二)納稅人出租不動產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除個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5%)×5%
(三)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5%)×1.5%
增值稅的納稅地點一般按照機構所在地原則確定,但全面營改增后,為了保證地方財政平衡,避免因稅制改革帶來稅源轉移,同時方便納稅人的原則,對一些體量較大的建安業、影響經濟運行的房地產業及與所在地緊密相聯的不動產交易等特定情形實行了異地預繳模式,同時根據國地稅業務分工,預繳稅款的地點分為:
房地產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在項目所在地國稅機關預繳稅款.
無政策依據,延續營業稅制下預繳稅款地點.
建筑企業應在收到預收款及異地(非同一行政區劃)提供建筑服務取得收入時在項目所在地國稅機關預繳增值稅;
[政策依據]:
--稅總〔2016〕17號公告第八條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對于異地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出租業務,應在不動產(土地使用權)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注: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不屬于增值稅預繳,而是申報繳納情形,故本文沒有單獨列出)
[政策依據]:同本文第一條第三款政策依據
--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九)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
--財稅〔2016〕68號:二、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
--財稅〔2016〕47號件第三條:
(二)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將土地出租給他人使用,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對于不動產轉讓業務,應在不動產所在地地稅機關預繳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十)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不含自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上述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按照5%的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預征稅款相關內容
財稅〔2017〕58號 第三條: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三條:
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適用《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印發).
(一)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二)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三)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預繳增值稅后要怎么報稅?
申報時應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附表四)(稅額抵減情況表)》,其中第4列"本期實際抵減稅額"第2、3、4、5行之和,應小于等于當期申報表主表第24欄"應納稅額合計","本期實際抵減稅額"應同時在申報表主表第28欄"分次預繳稅額"欄次反映,當期不足抵減的部分應填入附列資料(附表四)《稅額抵減情況表》第5列"期末余額"欄次,即當期"應抵減稅額"大于"應納稅額"時,應結轉下期抵減.
申報時直接填寫在申報表主表第28欄"分次預繳稅額"欄次,大于當期"應納稅額"時,可申請辦理退稅或抵減下期稅款.
為什么要預繳稅款的問題就講到這里了.大家看完應該都明白了原因,會計學堂小編這里要提醒各位的是,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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